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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建认养,不失是文物保护的一条新路

2017-04-28 13:55光明网9267


  近日,记者从山西省文物局获取的一份文件显示,山西省将全省252处文物古建筑对民营企业开放“认养”。文件规定,经过修缮的文物可以辟为文化旅游场所等。山西省文物局负责文物“认养”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已有50处左右的文物收到了“认养”申请。

  树木可以认养,动物可以认养,文物也能认养吗?乍听这一消息,有些意外。文物古建从来都是属于国家的财富,也都是政府在做着保护和维修工作,还真没听说过有个人参与其中的——就是有也只是义务地为之付出,不求回报。而现在,个人可以认领,还能利用它来作为文化旅游场地来经营,为自己谋取回报,这种做法似乎有悖于文物保护的宗旨——保护和维修是很专业的工作,岂能当作儿戏?。

  但是,我们不能忽略的一个现实是:随着文物普查的深入,我国登记在册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在不断增加。虽然政府不遗余力地采取保护措施,但是相对于数量庞大的文物古建来说,能够落到每一个文物上的只是杯水车薪。如此恶性循环,导致许多文物古建因为无人守护,日趋破败,甚至面临着倒坍的窘境。这些文物古建一旦遭到不可逆转的损坏,那是再多的慨叹和泪水都是不能换回的啊。

  因此,把等级较低的文物让有经济实力又对文物古建感兴趣的民间人士去进行专业维护,活化利用,也不失为进行社会化保护的一条新路。这样一做,政府能把有限的资金集中到一起,用到亟需修缮保护的文物身上,不更有价值吗?多一份养护资金,减一分政府压力,还能让更多的文物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这有什么不好呢?而且《文物保护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这样做,不仅给文物保护提供了更好的保障,还给有能力的人士提供了一个尽自己文物保护义务的平台。如此,不是两全其美吗?

  当然,文物古建认养的道路刚刚铺开,里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尽管《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了: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出现过毁坏文物古建来谋取暴利的案例。

  比如:广东韶关始兴县的一处客家围楼就在曾被人认养之后,改造成宾馆和餐厅。因此,在认养的同时,我们必须要明确责权利,以养为主,以用为辅,以奉献为主,以索取为辅,尤其要明确认养不能改变原来文物的原有用途、原有风格、原有外貌,使文物古建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尽管文物古建认养还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存在,但这是摸索过程中难免的。撇开一些不和谐的声音,从整体上来看,这种做法还是十分有利于文物的维修和保护的。从这个角度而言,文物古建的认养不失为一个值得探索的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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