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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需要系统思维:整体性、主体性、适应性

2017-08-10 10:09贵州日报9778
  在文化遗产保护上,“线段思维”在起主导作用,“系统思维”较少发挥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是按照“系统思维”进行关于我国文化遗产价值共识、价值保全、价值再生的顶层设计和宏大部署。

  贞丰古法造纸所包含的科学知识和方法,折射出了人民的创造力。

  截至目前,我国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有两部:《非遗法》和《文物保护法》。此两部法律保护的对象,实践中虽然多有重叠,但没有充分满足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需要。

  最为突出的现象是,那些既有“非遗”又有“物遗”而且难以分开的文化遗产门类,不在此两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比如,工业遗产、农业遗产、水利遗产、交通遗产,以及古城、古镇、古寨、古街(巷)、古宅等建筑遗产,按照两部法律关于保护对象的定义,都难以包含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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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将工业遗产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文化场所”类别,更重要的是“场所”中的老厂房、老机器、老物件,及发生在这些“物质遗产”中的技术与故事。工业遗产是产权明晰的遗产,难以按照非遗保护的规程,评定“代表性传承人”。

  在文化遗产或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上,都是线段思维在起主导作用,系统思维较少发挥作用。这关乎作为文化遗产大国的中国,成为文化遗产强国必须具有的定力和视界,关乎中华民族依托优秀传统文化的巨大优势,影响世界文化制式和演进路径的能力建设。

  隐现于《非遗法》和《文物法》及其相关技术规程的线段思维已经成为“路径依赖”,虽有巨大的学习动力但缺乏强大的创新定力,有文化壮士般的情怀,但缺乏文化谋士的睿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是按照系统思维进行的关于我国文化遗产价值共识、价值保全、价值再生的顶层设计和宏大部署。期待有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或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法律体系建设,能够合一到《意见》的思想智慧上来,以保护文明根脉、增强文化自信作为伦理基础,以维护、发展和巩固中国和中华民族文化整体性为主要价值立场,不仅对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系统的保护利用,也对《公约》进行贡献式的“履约”,而不再是被动式适从。

  面向未来,面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法律体系的功能不能再是更多的被动“履约”,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或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立法和施行,必须摆脱思潮策动和线段思维的窠臼。

  如果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有两个困扰几乎无法破解。工业遗产、传统村落、农业遗产、水利遗产、交通遗产、生态环境变化形成的文化遗产等,保护利用将处于法律资源长期缺失的状态,而由多部法律组成的“法律拼图”对文化遗产的整体性所造成的长时间割裂必然发生,且无法修复。

  应以强化系统性和完备性,实现对文化遗产全覆盖,以保护、延续和增强文化遗产或优秀传统文化的整体性、主体性、适应性,对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法律体系建设进行顶层设计;宜将《文物法》《非遗法》等,归入一个文本,或形成一部新名称的法律,使其在分类保护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保护“物遗”与“非遗”无法截然分开的文化遗产门类;还要明确规定,负责落实保护工作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围绕价值共识、价值保全、价值再生制定保护利用的技术规程和指标体系,打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相关部门之间的技术规程壁垒,形成涵盖所有文化遗产门类的一体化的技术规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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