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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古建筑,社会各界才是积极参与的主体!

2018-10-19 14:2616414

  在岁月的长河中,中国的古建筑以中华文化为脉络,逐渐形成特色的建筑体系,并成为中华民族传承和再创造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近年来城市化、城镇化的大面积建设,中国传统建筑如何保护利用,亟需重视。


  谈及古建筑保护,常常会有人认为,既然文物要保护,隔离人群,封闭保护就可以了。但实际上,适当地利用古建筑开展文化旅游活动,应该是大有可为的。保护也在于使用,完全不用也不利于古建筑的保护。


  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就以故宫博物馆的大戏楼举例,“在开放大戏楼前,一直有人质疑:100多年都没有使用,300年的戏楼还能再演戏吗?但其实,这些木结构的古建筑,越经常维修越健康,越放置,越糟朽得快。”


古建筑


  实际在现实的生活中,旅游开发对古建筑的破坏,远远赶不上经济社会发展对古建筑造成的伤害那么普及。城镇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更是实现富民强市的必然选择。


  在此过程中应该如何协调推进城镇化与保护古建筑的关系?古建筑保护和城市发展产生矛盾的情况下,原地保护是最高境界,但是异地保护也是值得研究,值得提倡的一种方法。因为现代的科技可以使异地保护得到很好的体现,上海就有几栋建筑是完整的平移。


古建筑


  但古建筑的保护所需资金规模巨大,仅仅依靠政府来源是远远不够的。目前传统村落的保护就面临着保护资金严重不足的困境。“目前真正能够修到文物本体上的资金尚无落实,当然也有地方通过商业开发的渠道,让商业资本进入搞民宿、整体的租赁,但是面上的资金并没有形成一种稳定的机制和渠道。


  古建筑保护、修复和活化,需要全社会力量的参与和支持,社会各界才是积极参与的主体。像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光靠政府和产权人个人是达不到目的的,这就需要引进社会资本,引进市场机制。但同时也要有所底线,在开发修复文物的同时,要遵守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比如整体性保护,真实性保护等。


古建筑


  对于古建筑保护的五点建议:


  一是公共产品的特征是政府要参与,并且支持古建筑的投融资,政府应该设立专门的专项资金,或者是政策性银行。


  二是明确古建筑产权,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适当地使所有权和经营权,或者使用权分离,积极培育古建筑市场的主体,健全投融资的主体,能够产融结合;


  三是基于规模比较小、比较分散的特征,对大型古建筑群,可以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


  四是健全古建筑的投融资的担保和保险体系,实现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担保和保险的制度;


  五是基于需求的不确定性和投资的风险,加强古建筑市场金融监管,防止古建筑收入流向非古建筑行业,要防止古建筑的过度开发和过度地商业化,降低投融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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