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现实中盛行的拆真遗存建假古董的现象,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严格保护,严禁随意拆除和破坏已确定为历史建筑的老房子、近现代建筑和工业遗产,不拆真遗存,不建假古董。为此,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周俭指出,历史建筑与大多数文物建筑不同,它更多地承担着日常的使用功能,可持续地对它予以再利用是实现历史建筑价值的最佳途径。
历史建筑不只是具有历史意义,更重要的是还有现实使用意义。如果历史建筑没有了现实意义,也就是失去了居住或其他与原有功能相关的使用功能,那保护价值也就大打折扣了。比如,一个文化村落破败得没有了居住功能,只剩下文化意义,还有修复的价值吗?而且,再怎么修复也不是原有的村落了,只能是新建的“假古董”。这样的历史建筑已经没有了保护的意义,只能是取得影像资料后予以拆除。我们所说的不要拆真遗存的遗存是指还有修复价值的历史建筑,对这样的历史建筑不能拆掉建仿真的历史建筑,重建的再像历史建筑的建筑终究还是新建筑。
在周俭教授看来,我们要保护的历史建筑是“人们可以持续地从中发现、学习、汲取经验,为当代和后代服务”的历史建筑。然而,现实是对历史建筑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地方政府保护的所谓历史建筑,往往是能够带来经济收益的历史建筑,而未必是亟须保护的历史建筑。如果历史建筑没有了存在的价值拆除了重建,就与保护历史建筑没有关系了。如果历史建筑还有存在的价值,拆旧如新了,没有拆旧如旧,那就涉嫌对历史建筑的破坏。拆旧如旧是不好看,但我们要的是历史建筑所蕴含的历史意义。如果拆旧如新了,那就所谓的历史建筑,再也不会有一点“历史感”与“厚重感”。
有专家说,保护好历史建筑,实质就是留住城市发展的文脉,让人真切体认到城市的“昨天”、“今天”与“明天”。而拆旧如新则是在拆断今天与历史的连接,是在拆断历史建筑的文化传承链,没有了“昨天”何来的“今天”?保护历史建筑之所以成为难题,是因为历史建筑的所有者与历史建筑的保护者利益不同,所有者和保护者不能从保护中获益,那怎么会有保护的积极性呢?周教授建议,让历史建筑的业主和使用人作为合伙人参与到政府、市场对历史建筑的修缮、改善、再利用中,从中持续受益,进而从机制上激发民众参与保护历史建筑的潜在动力。其实,所有者和保护者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在笔者看来,政府放弃收益权更有利于历史建筑的保护。
保护历史建筑必须坚持原有使用价值的原则,没有了使用价值,也就失去了保护意义。保护历史建筑看中的是历史建筑的文化意义,但文化意义存在于历史建筑的使用中。保护历史建筑与增加经济收入多数情况下是矛盾的,故宫能在保护中创收,但居住类的历史建筑,比如北京的胡同、上海的里弄、苏州的传统民居、侗族村寨的吊脚楼等,是不能对外开放做旅游景点的,就谈不上收益。保护历史建筑存在一个政府保护与使用者需求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在保护历史建筑上,政府应该多谈义务,少谈甚至不谈收益,这才是一个责任政府应用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