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日前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11月15日起施行。这是潮州首次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地方性立法保护,对保护范围、规划和名录、责任与措施、合理利用等进行明确规定。
条例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对象普查、保护名录制定、保护规划编制、维护修缮补助、表彰和奖励、学术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
潮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将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潮州各地特别是古城区内有不少老宅产权不明晰,常年无人管理,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和卫生隐患。为此,该条例规定,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房屋主管部门为保护责任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旅游开发、社区服务、物业管理资质的组织履行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相关职责。
在保护范围内,以下行为将被禁止:开山、采石、开矿等;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将被处最高100万元罚款,个人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