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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国有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办法》出台

2017-08-08 13:49浙江文物网9579
  近日,永康市十六届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永康市国有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办法》。该《办法》对国有文物建筑物业使用人的义务和权利、国有文物建筑的使用、使用权的取得、使用年限、租金的收取、文物建筑修复保证金的确定、物业使用人的退出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显示,永康市现有1912处文物建筑,其中国有文物建筑57处82幢建筑,集体所有文物建筑379处。为了更好的保护这些古建筑,永康市曾在2009年出台《永康市历史建筑及遗存认养保护办法(试行)》,该办法仅针对需要认养的、没有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对国家或集体的文物建筑,和已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并没有明确规定。

  该《办法》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永康市文物建筑保护利用,不断提高文物管理水平,使国有文物建筑在提升永康文化品位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永康市文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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