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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2017-07-05 14:3214620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管理、使用、占用文物古建筑的单位或个人是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古建筑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文物古建筑的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古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文物古建筑应当设置(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严格消防设施管理。文物古建筑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通道。

  三、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四)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五)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六)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七)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八)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场所落实专人看管情况;

  (九)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十)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十一)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第(三)、(四)、(六)、(七)、(八)、(九)项内容开展日常的防火巡查;对游客开放期间,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一次,并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四、严格火源管理。文物古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住所、宗教活动场所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要有专人看管。

  五、严格电源管理。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使用高温灯具、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

  六、严格危险品管理。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严禁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七、严格大型活动管理。在文物古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依法将相关资料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八、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文物古建筑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所有员工、宗教职业者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文物古建筑应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提示。

  九、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文物古建筑应依法建立专职和志愿消防队伍,并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

  十、开展消防演练。文物古建筑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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