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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幼铮:鼓励盗墓走私是伪命题

2017-12-08 11:425042
  由国家主席签署发布了全国人大对国家《文物法》等12部法的修改决定。涉及文物法的修订有两条: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二)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此后至7月15日,广州日报为此编发了一篇报道,题为《文物拍卖审核权下放引争议 网友:鼓励盗墓走私?》,在网上引起不小的反响,仅据百度搜索,转载的网站达13600个之多。7月19日,北京商报编发了相同主题的报道,题为《文物拍卖审核权下放 是市场福音还是加剧盗墓》,转载的网站达六百多个。至少在网络空间产生了不小的影响。特别是两篇文章的标题都是把拍卖和盗墓做了逻辑联系:进而把这次人大修法的效果指向了放宽盗墓行为,当然,退一步说,后者也可以视为心理暗示。无疑,这样的标题,是吸引众多网站竞相转载的直接动因。这个逻辑联系和心理暗示,在文中又进一步发挥成北京大学一位教授对这一命题的解读:“无论如何,盗墓文物是不可能‘转正’的”,把拍卖和盗墓这两个概念又拉在了一起。(文中完整的表述是:但在“文物法”修订过程中,也确实存在各方利益的博弈。坦白说,目前无论是立法机构还是人大代表,都有不少有钱人的“代言人”。他们希望拍卖市场、民间交流、文物市场将来管得越少越好,给民间私藏“出土文物”以“名分”。但我相信,无论如何,盗墓文物是不可能“转正”的,因为这违背了《宪法》的基本条款。在我们国家,土地国有,出土文物自然也应属于国有。)

  较真地说,上边这个产生了很大网络效应的媒体新闻命题,是伪命题!而且跟全国人大这次修法的原因和实情沾不上边。

  让我们把相关法规制定和修改的实情按时间顺序梳理一下。

  一九八二年颁布的新文物法,是新中国第二部文物法,较之第一部,很大的改动在于以国家法律的形式首次肯定了文物可以私有,即承认私人拥有文物的合法性。由此,进而在文物流通形式的配套上,开了拍卖的市场渠道,以配合其在流通行为上的合法性。很显然,这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是符合逻辑的,是法律程序的必然结构:承认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就不可避免地必然导出其所需要的流通环节的合法性。

  鉴于文物艺术品拍卖业态的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尚无基础。作为拍卖初创阶段,这部文物法对文物拍品的监管采取了从紧的规范,即体现在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要义就是设定了文物拍品在拍卖前要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目的是防止违禁文物进入流通,主要是针对出土、出水、涉案、走私、地面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等违禁文物,以及便于国家及早掌握珍贵文物的优先购买。虽然此法条在国际上并不多见,但是鉴于我国的国情,在初期法规从紧是合度的。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原文是:“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今年全国人大的修改决定中,只是把上述条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删除,但是,国家对文物拍品的监管这一法律授权没有动摇。很显然,这仅仅是审核技术层面的调整,国家主管部门仍然可以利用“备案”这个程序,对省市一级主管部门的审核质量加以监管和复核。很清晰,这里并没有上述媒体解读中的权力”放开、下放“。

  根据这个梳理,近来成为热点的事情的法律脉络是很清晰的。

  下一个层次,关于上述有关拍品审核的一个技术环节调整和刺激盗墓的联系,显然是风马牛不相及。

  大家知道,中国盗墓始自两三千年前甚至更早。而与此同时,历代政府都把盗墓视为犯罪而毫无例外。近来我阅读明代史料笔记文献,恰好看到相关记述:

  洛阳水土深厚,葬者至四五丈而不及泉,辘辘汲绠有长十丈者。然葬虽如许,盗者尚能以铁锥入而嗅之,有金、银、铜、铁之气而发。周、秦、汉王侯将相多葬北邙。。。。。。然大冢禁于有司,不得发,发者其差小者耳。(明 王士性《广志绎》)此中可窥知明政府对国家重点文物的保护是由有司实际承担和执行的。

  大家也知道,出于复仇、战争和劫财的欲望,几千年来的盗墓行为从没停止过,这已成为中国历史的一部分,有学者王子今还出过一本《中国盗墓史》专着。但是与此同时,反对盗墓,是几千年来的历代封建王朝的社会各阶层的共识和道德底线,尊重故人亡灵、尊崇祖先阴宅是历史以来的社会习俗,更无人侈谈和指责过哪个王朝的律条曾经客观上起到鼓励盗墓的作用,或者哪个朝廷发布过有利于或鼓励盗墓行为的言论。

  而眼下的全国人大对文物法的修改仅限于拍卖标的审核具体程序的修改,并没有涉及国家对盗墓的法律对待,那种把这个修改,赋予”放权“和“放宽”的推论,不是事实。然后再把不是事实的这个推论作为依据,推导出这个法条的修改将导致盗墓现象的增多:更有甚者,荒谬的逻辑推论再向前延伸一步:会导出”盗掘文物合法化、”转正“等言论,这更是非常过分的荒唐。已经不是在分析,而是在呓语了!

  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业恢复20年以来,以《拍卖法》为法律依据,其主要作用是为我国文物艺术品流通领域增添了一个更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形式,是市场经济健康成长的必然需求,也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趋势。有一种说法,是想把近些年来文物保护领域中盗墓和走私现象的存在,跟中国拍卖业的发展,搭上因果关系,这显然是没有法律支持和逻辑支持的主观臆想或主观设计,不是事实,更不是科学论断。

  往前看未来,代表公开公平公正的拍卖业态会继续,盗墓走私等丑恶现象会继续。而抑制和制裁这些丑恶现象,是要专门应对的,绝不是用把拍卖给抑制和制裁下去就可以让反盗墓走私毕其功于一役的。须知,古代盗墓猖獗、近代走私盛行,当时可都没有今天这样的拍卖行业的啊!相反,拍卖这种公开的交易形式,给我们打击盗墓走私提供了有效的支持。我们应该相信,各省市文物主管部门能够担当审核拍品的职能,即使个别拍品中出现了出土文物,那各级官员和亿万读者在网络和图录上,以及拍卖委托和成交记录中都看得清清楚楚,查得清清楚楚。相比之下,事实上出土文物的私下交易黑市交易, 才是 “主战场”哦!

  综上可以看出,对国家法律修改事项的无度炒作和随意解读是十分有害的,事关国家重器,言论不可随意、不可发挥,更不可腾云驾雾、添柴架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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