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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如何离婚?并非“一纸休书”那么简单

2020-08-20 11:22乡土人文地理8735黄笏

  在许多古装剧里,中国古代的离婚,大约是丈夫一怒写下休书,将妻子遣送回娘家,这段婚姻就那么结束了。然而,古代的丈夫对自己的婚姻,真有这么大的决定权吗?实际上,古代的离婚真的和大家想的不太一样。


“七出”与“三不去”

不是想离就能离


  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里,最典型的离婚方式就是出妻。出妻,又称休妻,也就是大家熟知的“一纸休书”式离婚,在这类离婚里,女方没有任何话语权。


  但男性想要出妻也不是那么简单,只有满足以下七个条件之一,男性才有理由出妻。这七个条件也被称为“七出”。


  首先是“不顺父母”。古人把公公婆婆称为舅姑,所以这条也叫“不事舅姑”,这是“七出”里最重要的一条。


  据《礼记·昏义》载:“成妇礼,明妇顺,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责归顺焉也。妇顺者,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而后内和理;而后家可长久也。”


  可以看出,在中国古代的婚姻中,女性作为妻子的首要任务,是要与男方的家人和谐相处,顺从他们。


  也就是说,如果男方的父母认为儿媳不够顺从,就算丈夫再不情愿,这婚也不得不离,《孔雀东南飞》的悲剧,就是因此而发生。



  不只民间故事,这样被迫出妻的事情也发生在了陆游身上。


  他与原妻唐婉,感情本来极好,但因为陆母担心陆游耽于儿女情长,误了求取功名,被迫离婚,并因此留下《钗头凤》二首,成为历史上又一桩著名的爱情悲剧。


  第二是“无子”。在中国古代的宗法社会里,“下以继后世”是婚姻的主要目的之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虽然现代医学证明,婚后无子并不一定是妻子的问题,但在古时,没有留下子嗣,就是妻子的失职。


  但对于无子出妻,礼法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据《唐律疏议》的记载,只有在妻子年过五十还没有生子的情况下,以无子之名出妻,才符合规定。


  “淫”“妒”“多言”三条,都是围绕着女性在婚姻中的行为而订立。古代婚姻中,女性最重要的职责就是维持家族和睦,生育血统纯正的后代,因此“淫”是绝对无法被男方家族所忍受的。


  “妒”一般用于纳妾蓄婢的富有人家,正妻对于丈夫纳妾的不满。在古人看来,偏房生子是为延续家族香火,妻子善妒,是对家族传承的阻碍,所以“妒”也成为出妻理由之一。


  而“多言”则是针对女子在夫家的言行:为了维持家族秩序,防止家族内的冲突,女子应该少言寡语,不谈论是非。多言的妇女被认为是夫家的祸害,所以夫家可以将她抛弃。


  “有恶疾”也是七出里的一条。在古代,“恶疾”一般指两类疾病:一是不治之症,二是今天我们说的“传染病”。二者都会影响家族健康和繁衍,这都是古代以家族为首的伦理观里决不能接受的。


  最后一条是“盗窃”。在古时的家庭里,妻子是没有私有财产权的,如果妻子擅自使用家里的财产就是“盗窃”,并可以成为夫家出妻的理由。


  但只要满足“七出”,丈夫就一定可以休妻了吗?不一定。丈夫想要离婚,还有一关要过,就是“三不去”。只要妻子符合“三不去”中任意一条,只要不是“淫”或者“有恶疾”,丈夫都没那么容易抛弃她。


  这堪称“古代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三条限制是:曾经为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的妻子不能休;丈夫贫贱时娶的妻子在富贵后不能休;娶进门时还有家人,但现在已经没有娘家可回的妻子不能休。


  但从“七出”和“三不去”中,可以看出,这些章法条款所维护的,基本都是家族的发展和稳定,个人情感基本不会被考虑在内。


  所以古时的丈夫们,如果因为夫妻感情不睦就想休妻,怕是没那么容易的。这婚,还真不是丈夫想离就能离那么简单。



“义绝”

不想离也必须离


  不是丈夫想离就能离,今人尚能理解,可如果一段婚姻,夫妻二人不想离也必须离的话,那就难以接受了。然而在古代,这样的事情确实存在,那就是“义绝”离婚。


  义绝是中国古代强制离婚的制度,凡是符合律法规定的义绝条件,当事人必须离婚。义绝制度随着时代不同有所改变,一般将古代义绝条件的界定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两汉至唐宋,根据汉代典籍《白虎通·嫁娶》的记载,在严重违背伦理纲常的情况下,夫妻必须义绝离婚。依据这一精神,唐宋时期律法中义绝离婚的条件,都与夫妻双方家族内部的矛盾相关:


  比如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殴打了对方的直系长辈,或是杀害了对方的近亲;夫妻双方的近亲之间发生了互相杀害的事情;妻子与丈夫的亲戚通奸,或者丈夫与妻子的母亲通奸;妻子意图谋害丈夫等。


  到元明清时期,义绝条件又进行了增补:公公调戏或者强奸了儿媳、丈夫强迫妻子卖淫、丈夫将妻子卖给他人等,都成为义绝的条件。


  这些条件某种程度上保护了部分妇女的最低权利,以今人的眼光看待,这也算是古代法律在妇女保护方面的一点努力。


  纵观义绝条件可以发现,在古代,婚姻并不是“合两人之好”,而是“合两姓之好”。只要双方家族发生了重大冲突,无论夫妻二人之间情义到底有没有断绝,都不得不“义绝”离婚。离婚不由人,这也的确是无奈之事。



和离与呈诉

弹性的离婚制度


  如果妻子没有触犯“七出”里的规定,两家也没有义绝,古时就无法离婚了吗?倒也未必。


  毕竟无论身处什么时代,夫妻二人要是实在感情不睦,没办法把日子过下去,完全不让人离婚,也不太可能。


  和离,一般被理解为古代的“协议离婚”,关于和离的律条,现在最早能考证到的是《唐律疏议·户婚》里的记载,如果夫妻之间实在是情感不和谐,两方都希望离婚,就可以和离。


  与出妻不同,和离必须经由女方同意,在律法允许下,经过一系列流程,才算是完成。一般来说,和离是一种不伤及两姓之好而解除婚姻的办法,所以和离的流程,往往采用无碍于对方家族声誉的方式:


  和离书往往由夫方书写,和离的程序则要由双方亲属出面主持,并且和离的言辞会较为委婉,既言妻方之非,又言夫方之错,并且在最后会表达解怨、释结的愿望和对女方日后的祝福。



  也有研究认为,和离其实只是一种委婉的弃妻方式,因为女子并没有主动发起和离的权利,只能被动选择同意与否。


  而和离这一制度存在的意义,或许是以这种方式离婚,两个家族之间的交情不会受到过大打击,不坏两姓之好。


  那么在古代,如果女性想要离婚呢?一般情况下,女性想要离婚很难,但凡事总有例外:呈诉,就是女性主动离婚的唯一办法。


  呈诉,大概就是古代版的“诉讼离婚”,只要达到相应条件,夫妻双方都可以主动向官府呈诉,提出离婚。男方可以用妻子已经逃跑、妻子与父亲通奸、妻子杀害了妾生的孩子、妻子诅咒丈夫等理由提出离婚;


  而女方可以用丈夫逃亡三年了还没回来、丈夫逼迫或纵容家中的妻妾与别人通奸、丈夫将妻妾作为财产抵押、公公强奸媳妇等理由提出离婚。提起呈诉后,只要经过官府查实,夫妻就可以在律法允许下正式离婚。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以宗法伦理为基础,家族利益为核心,个人的感受基本不被顾及。


  男方虽然很明显地拥有特权,但这种特权必须是在宗族社会的伦理纲常之下,真正的离婚自由,即使对于男性来说,也是很难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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