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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9月1日起实施

2019-08-23 16:19中新网8623

  从《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实现了有法可依。


  据眉山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陈建介绍,近年来,眉山市委、市政府确立打造东坡文化核心圈,建设“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立市战略。眉山市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强对三苏有关文物保护,实现让文物“活起来”。


三苏祠


  据介绍,通过严密论证,《条例》确定了首批三苏遗址遗迹名录,包括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三苏祠和中岩寺摩崖造像,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苏氏墓地、连鳌山石刻、重瞳观。《条例》规定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名录,应当根据考古发掘和研究成果,适时增补。目前正在进行考古研究的东坡区修文镇苏氏遗迹,今后将有望依法纳入三苏遗址遗迹保护。


  同时,《条例》从体现地方特色和实现可操作性入手,根据“保护优先”原则,创新保护措施,确立了三苏遗址遗迹的分级分层次保护原则,规定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对影响遗址遗迹风貌和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限制等,细化了现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建设、商业经营等内容,有效破解了三苏遗址遗迹特别是三苏祠长期存在的管理难题。


  此外,《条例》根据“合理利用”原则,力求在遗址遗迹的利用传承上取得突破。《条例》规定眉山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三苏文化元素,鼓励开展三苏文化有关学术研究、文艺作品创作、文化创意产品,鼓励发掘遗址遗迹的三苏文化内涵和价值,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充分发挥遗址遗迹所在的教育基地功能等。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把眉山市传统的东坡文化节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确定了下来。《条例》还明确了眉山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遗址遗迹看护人和使用人的职能和责任,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损毁三苏遗址遗迹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眉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局长刘友洪表示,三苏遗址遗迹是三苏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宝贵的文化资源,是贯彻落实眉山市“文化立市”战略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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