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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2018-04-12 09:38扬州市人民政府122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有效制止破坏古城风貌的违法建设发生,保证老城区建设按照保护利用改造复兴的原则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老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老城区(东至泰州路,南至南通东西路,西至二道河,北至盐阜东西路)规划改造用地范围内的非成片开发的民房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民房是指三层以下或建筑高度10米以下的低层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含附属工程(院墙、室外楼梯、门楼)等。具体包括:私有房屋(指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的低层住宅及非住宅用房)、直管公房(指产权属市房管局直管公房管理处的低层住宅及非住宅用房)、自管公房(指产权归单位所有的低层住宅)。

  民房建设分修缮、翻建、改建、复建及其他建设。

  (一)修缮:指对原有房屋局部进行加固修整维护。

  (二)翻建:指原有建筑拆除后不扩大占地、不改变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在原建筑四址上的重新建设。

  (三)改建:指保持建筑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变更原建筑四址、扩大原建筑占地面积或平改坡及房屋加层、加高的建设。如条件许可,可适当增加卫生、厨房等功能。

  (四)复建:指在原建筑地基上恢复房屋的建设。

  (五)其他建设:指在原有建筑上开、扩门窗,装修门面等。

  第四条 老城区内民房建设,不得擅自增加原有建筑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化、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五条 扬州市规划局是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房管、国土、城管、建设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老城区各街办、社区协同做好民房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办程序

  第六条 民房建设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应凭下列材料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社区或产权单位签署的意见)、户籍证件(私有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规划部门接到申请后:

  (1)组织现场踏勘,查明申请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的关系;

  (2)对拟建房屋是否符合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邻关系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建设的初步意见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对符合条件的,下达地形图修测通知书。

  (三)申请人根据规划部门的通知,委托具有法定测绘资质的部门对拟翻修房屋及相邻关系测绘地形图,比例为1:100或1:200),并正式填写申请表,经街道办事处或产权单位签署意见后报规划部门。

  (四)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正式申请:

  (1)核实地形资料,下达规划设计要点;

  (2)审查拟建房屋的建筑设计,确认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

  (3)公示:规划部门对拟翻修房屋的平面图、立面图等进行现场公示;

  (4)核查申请人提交个人申请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相关协议等材料,确认资料齐备后,根据房管部门出具的原房屋产权证暂存或注销证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七条 老城区范围内无合法产权证明,但有证据证明房屋在1985年以前建设,如确系危房且符合规划时,在取得市房管等部门的相关证明后,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办理相关规划手续,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必须向规划审批单位申请规划核实。规划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查验,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管部门据此办理房产证件。改建、复建房屋改变建筑四址或占地面积的,申请人还应及时到国土部门土地变更登记。

  第三章 技术规范

  第九条 在老城区进行民房建设,应符合古城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按传统民居形式建设。

  第十条 拟建房屋与邻房的建筑间距:

  (一)日照间距:拟新建房屋北墙与北邻朝南主房且有门或窗南墙的建筑间距,其日照间距系数原则上按1:1.25执行。当申请人不拆除北院墙或原房北墙(檐墙、山墙),且保持高度不变时,原基原高度翻建不再加大退让建筑间距,如增加高度,严格按照1:1.25日照间距系数退让建筑间距。当北邻房屋主房南墙无门无窗时,则可不考虑日照间距。

  (二)无滴水墙建筑间距:当双方均为无屋面滴水墙时其两墙间距≧30厘米(原历史上为墙靠墙的房屋,原则上不再拆让,但须征求毗邻意见)。

  (三)滴水墙间距:当一方为山墙,另一方为滴水墙,其两墙间距≧50厘米,如双方均为滴水墙其两墙间距≧70厘米。

  (四)通风间距:新增墙体与邻居住宅东、西、北窗间距应≧60厘米,与北邻非主房南窗间距应≧100厘米。

  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条件如有与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则应提供与有关邻居达成相应的书面协议,并经当地社区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见证或依法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 民房建设不得影响市政等基础设施,如与市政等基础设施产生矛盾,申请人应先征求市政等相关部门意见,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下阶段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民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规划部门应按照各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做好老城区民房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并定期巡查,对民房建设是否按规划许可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出示规划执法证件。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扰。发现有违法、违章时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城管部门应加大巡查力度,充分利用数字化网络对老城区民房建设实施有效监管,发现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应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部门应该根据扬州古城保护的规范和要求加强对老城区民房建设的技术指导和帮助。

  第十七条 街道办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实,并了解四邻情况,发现矛盾应及时协调,确定没有矛盾后方可在申请人的申请书上签署相关意见。同时,要充分发挥防违、控违的作用,发现违法建设要进行劝阻,及时向城管或规划部门举报,并协助城管或规划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民房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违法建设,由城管部门或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的;

  (五)未按规定核验灰线(含±0复验)进行建设的;

  (六)应该拆除的建筑逾期未拆除的;

  (七)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九条 城管部门或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管、规划部门应及时将案件及卷宗移送广陵区政府,区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城管、规划部门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老城区民房建设风格形式按设计导则操作。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民房建设,应遵守相关国家文物保护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以往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对民房规划建设管理有新的规定,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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