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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与保存活动图象的建议

2017-07-19 13:499536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二十一届会议于1980年10月27日在贝尔格莱德通过)

  发文单位: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发文时间:1980-10-27

  生效日期:1980-10-27

  198O年9月23日至10月28日在贝尔格莱德举行的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二十一届会议,考虑到活动图象是各国人民文化特性的一种表达方式,并且由于其教育、文化、艺术、科学和历史价值已形成一个国家文化遗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考虑到活动图象是新的表现形式,特别具有今日社会的特征,因而证明是当代文化的一个重要的、不断发展的部分,考虑到活动图象还为记载事件的发展情况提供了基本手段,并从而在一个新领域成为各国人民的历史、生活方式与文化以及宇宙进化的重要实证,而且往往是独特的实证,注意到活动图象作为世界各国人民间交流和相互了解的工具,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还注意到,活动图象通过在全世界传播知识和文化,对教育和丰富每个人的生海参的广泛的贡献,但是,考虑到由于活动图象载体的具体性质及其各种定向方法,活动图象非常容易遭受损坏,应以特殊技术条件予以保护,还注意到活动图象遗产的许多部分由于变质,不测事件或处置不当而不复存在,使这种遗产无可挽回的日益稀少,认识到专门机构为拯救活动图象使之免遭危险的努力所产生的效果,考虑到每个国家有必要采取适当补充措施以保证为后代保护和保存其文化遗产中特别易遭损坏的部分,就象保护和保存能丰富当代和后代生活的其他形式的文化财产一样,同时考虑到应该采取恰当措施保护和保存活动图象,对人类尊严所固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重要部分:自由表达意见、思想和情报自由给以应有的重视,对加强和平与国际了解的需要以及活动图象版权持有者和所有其他权利待有者的法律地位给以应有的重视,还认识到,各国有权根据国际法规定所承担的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和保存活动图象。考虑到世界各国人民创造的活动图象还构成了整个人类遗产的一部分,因而应当促进更紧密的国际合作以保护和保存人类活动中那些丢失后无法补偿的记录,特别要为资源有限国家的利益着想,还考虑到,由于国际合作的不断加强,进口的活动图象对大多数国家的文化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考虑到某些国家,特别是过去曾沦为殖民地的那些国家的历史和文化的重要方面是以活动图象的形式记录下来的,而往往这些有关国家得不到这些活动图象,注意到大会已经通过了有关保护可移动文化遗产的国际文件,其中特别有《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1954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建议》(1964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年)、《关于文化财产国际交流的建议》(1976年)、以及《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1978年)等国际文件。希望对这些公约和建议所规定的标准和原则加以补充并扩大其应用范围,考虑到《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保护表演或演奏艺术家、唱片录制者及广播组织公约》的条款,收到有关保护和保存活动图象的建议,决定在第二十一届大会上,应采取向各会员国提出建议案的形式提出此问题,于1980年10月27日通过本建议:大会建议,会员国根据各国宪法制度或实践,采取必要的法律或其它步骤来运用下列规定,在其各自地区内实施本建议制订的原则和准则。大会建议各会员国提请有关当局和机构注意本建议。大会建议各会员国按其规定的日期和方式向大会提交有关他们根据本建议所采取的行动的报告。

  Ⅰ定义

  1.就适用本建议而言:

  (1)“活动图象”应被理解为指在一个载体上记录的一系列图象(不论记录方法或载体的性质如何,例如在开始或后来形成定象所使用的电影、录音带或唱片),有声或无声,在放映时给人一种运动的印象,并且是被用作向公众进行交流或分发或是为提供文献资料的;它们特别应该包括下述几类:(Ⅰ)电影作品(如故事片、短片、科普片、新闻片和记录片、动画片和教育片);

  (Ⅱ)广播组织所生产或为广播组织所制的电视作品;

  (Ⅲ)除上述(I)和(Ⅱ)项以外的其它录象作品(录象片中的)。

  (2)“预印材料”应被理解为给活动图象提供的载体,在电影中包括底片、复制底片或复制正片,在录象片中则包括原版录象带,这种预印材料是打算作拷贝之用的。

  (3)“投影拷贝”应被理解为指用于实际放映和/或图象交流而为活动图象提供的载体。

  2.就适用本建议来说,“国家制品”应被理解为指由办公地点(或常住地点)在有关国家内的图象制作者所生产的活动图象,或至少合制者中有一个人的办公地点(或常住地点)在该国国土内。

  Ⅱ总则

  3.各会员国应把所有国家活动图象制品视为各自“活动图象遗产”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有关国家的文化或历史角度看具有特别国家意义的原为外国制的活动图象也可以成为这个国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如果由于技术或经济原因,不能把该遗产完整地传给后代,则应当尽可能大量予以保护和保存。应作出必要的安排,保证所有公立或私立的有关机构采取一致行动,以便为此目的制订并实施一个积极的政策。

  4.应该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活动图象遗产得到适当的实际保护,免受由于时间和环境所造成的毁坏。由于贮存条件差容易加速载体不断变坏的过程甚至导致完全毁坏,应把活动图象保存在得到官方认可的电影和电视档案馆中并根据最高档案标准加以处理。此外,研究工作应具体针对发展高质量和耐用的载体宣传工具,使活动图象得到恰当的保护和保存。

  5.应采取措施,防止一切国家制品的遗失、处置不当或损坏。因此,必须在每个国家里实行一种方法,得以使活动图象的预印材料或具有存档质量的拷贝在非赢利的公立或私立档案馆中顺序找到并得到保护和保存。

  6.应该尽量广泛利用非赢利的公、私立机构所保护或保存的通过活动图象提供的作品和材料。在利用这些机构方面,根据《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保护表演或演奏艺术家、唱片录制者及广播组织公约》以及国家立法,不应侵害参与制作和宣传的人们所享有的合法权益或利益。

  7.为了保证成功地实施真正有效的保护和保存计划,所有有关方面应就活动图象的制作、分发、保护和保存取得合作。因此,应该组织公众宣传活动,以便特别在有关职业界中提高对活动图象在一个国家遗产中所占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对保护和保存活动图象作为当代社会生活实证的必要性的认识。

  Ⅲ建议采取的措施

  8.根据上述原则并遵照正常的符合规章的做法,请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包括向已为官方认可的档案馆提供适当的人员、设备和资金),根据下述指导方针有效地保护和保存其活动图象遗产:

  (一)法律与行政措施

  9.为了保证作为各国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活动图象得到系统的保存,提请会员国采取措施,使官方认可的档案馆可以得到他们国家任何一部分或所有的全国制品,并加以保护和保存。这种措施可以包括,例如,同有存放权的持有者作出自愿的安排,用购买或捐献方式取得活动图象或通过适当的法律或行政措施制定托管存放制度。这种制度应该与有关公有活动图象现有档案整理法互为补充共同时并存。所采取的措施应符合有关保护人权、版权和保护与活动图象有关的表演或演奏艺术家、唱片录制者及广播组织的国家立法和国际文件的规定,还应在文件的某些部分把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考虑进去。在采取托管存放制度时,应该规定:

  (1)就国家制作的活动图象(不论其载体的结构特征或其用途)而言,应交存至少一套完整的、具有最高档案质量的拷贝,最好采用预印材料的形式;

  (2)根据国家立法规定拟存材料应由办公地点(或常住地点)在该国领土内的制作人交存,不论其是否与外国制作人订有共同制作协议;

  (3)交存的材料应保存在官方认可的电影或电视档案馆中;在没有这类档案馆的情况下,应竭力在国家和/或地区一级建立此类机构;在等待官方认可的档案馆建成之前,应将材料临时储存在装置适当的房屋内;

  (4)应在国家条例确定时限内尽快交存;

  (5)交存的材料需复印时,交存者应有控制地使用,条件是对交存的材料不得造成任何损失或破坏;

  (6)根据有关版权和保护表演或演奏艺术家、唱片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和国家立法的有关规定,官方认可的档案馆应有权:

  (Ⅰ)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和保存活动图象遗产,可能时,提高其技术质量;在需复制活动图象的情况下,应对有关图象的一切权利给予应有的考虑;

  (Ⅱ)允许在其本馆内为有限数目的人从事教学、学术活动或研究放映根据非赢利原则制作的投影拷贝,条件是这种使用与该物的正常利用不发生冲突,并且不得因此对交存材料造成任何破坏或损失;

  (7)不得将交存材料及其拷贝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亦不得改变其内容;

  (8)官方认可的档案馆应有权要求用户对提供的服务费用给予合理的纳款。

  10.保护和保存国家制作的所有活动图象应被视为最高目标。然而,在技术发展尚未使之到处可行之前,在因费用或面积等具体原因而不可能记录所有公开播放的活动图象或长期保护和保存交存材料的情况下,请各会员国制订原则以确定哪些图象(包括具有特殊文献特点的“短暂录音”)应记录在案和/或为传至后代而储存。应优先保存那些因其教育、文化、艺术、科学和历史价值而组成某国文化遗产一部分的活动图象。为此目的而采用的任何制度应预见到,应在明达舆论尽量广泛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挑选,特别应考虑档案业制订的鉴定标准。再者,应当注意在没有经过足够时间证明材料不必保存之前,不要予以淘汰。淘汰的材料应归还交存者。

  11.应根据本建议的精神,并在不影响国家间活动图象自由流通的情况下,鼓励外国制作人和外国制作的活动图象公开分发负责人向其公开分发活动图象的所在国官方认可的档案馆自愿交存一套具有最高档案质量的活动图象拷贝,但享有其一切权利。尤其是,对于活动图象(这些图象用予以公开分发的国家的一种或多种语言配音或配制字幕,它们被视为有关国家活动图象遗产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对教学或研究的文化需要具有重要价值)的分发负责人,应促请他们本着国际合作的精神交存与这些图象有关的材料。官方认可的档案馆应力求建立这种交存制度,并根据其中一切有关权利获取具有特殊普遍价值的活动图象拷贝(即使它们尚未在有关国家中公开分发)。这类材料的控制和使用应遵照上面第九段(5)、(6)、(7)和(8)项规定。

  12.请会员国就第十一段中所建议采取的措施的效果进行落实研究。如果经过一段合理的试验期,建议的自愿交存方式不能保证充分地保护和保存从某国的文化或历史角度看对国家具有特别重要性的外来活动图象,则由该国根据其国家立法规定确定防止外来活动图象复制品消失(特别是通过销毁)的措施,并对具有国家意义的活动图象拥有合法权利的人的各种权利给予应有的注意。

  13.还请会员国调查一下,在对有关版权和保护表演或演奏艺术家、唱片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给予应有考虑的同时,是否可允许官方认可的档案馆利用交存材料从事研究和认可的教学需要,只要这种使用与这些材料的正常利用不发生冲突。

  (二)技术性措施

  14.请会员国对主管保护和保存活动图象的国际组织建议的有关储存和处理活动图象的档案标准给予应有的注意。

  15.此外,请会员国作出必要安排,保证负责保护和保存活动图象遗产的机构采取下列措施:

  (l)编制并提供包括所有类型的活动图象和说明其储备情况的国家影片一览和目录,可能时,力争实现编目系统标准化;这些记录资料将合成一份国家活动图象遗产清单;

  (2)收集、保存和提供说明活动图象的由来、制作、分发和放映的机构记录、个人资料和其他材料以从事研究工作,但须征得有关机构和人士的同意;

  (3)使设备(其中一些也许不再普遍使用但为复制和放映保存的材料所需)保持良好状况,如不可能做到此点,应把有关的活动图象转到另外能复制和放映的载体上;

  (4)保证适用于储存、保护、保存、修复和复制活动图象的标准得到严格应用;

  (5)尽可能提高拟保护和保存的活动图象的技术质量,保证使他们便于长期、有效地储存和使用;当需作复制材料处理时,应对有关图象的一切权利给予应有的考虑。

  16.请会员国鼓励拥有活动图象的私立机构和个人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以适当的技术条件保护和保存这些图象。应鼓励这些机构和个人将现有的预印材料或将因缺少这类材料而在实行交存制度之前所制作的活动图象拷贝交官方认可的档案馆保管。

  (三)补充性措施

  17.请会员国鼓励主管当局和其他有关保护和保存活动图象的机构进行公众宣传活动以便:

  (1)增进参与制作和分发活动图象的各方对这类图象在教育、文化、艺术、科学和历史方面所具的永恒价值的赏识、从而促使他们意识到在保护和保存方面进行协作的必要性;

  (2)促使广大公众注意活动图象在教育、文化、艺术、科学和历史方面的重要性及其保护和保存的必要措施。

  18.应在国家一级采取措施,以协调有关保护和保存活动图象的各种研究,鼓励着重针对长期保存但花费不大的研究。应向有关各方传播关于保护和保存活动图象的方法和技术的情报,包括有关研究的结果。

  19.应制订保护和修复活动图象方面的培训计划,包括最新方法和技术。

  IV国际合作

  20.清会员国协力促进保护和保存作为各国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活动图象。这方面的合作应由主管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国际组织给予推进,并应包括下列措施:

  (1)参与旨在地区或国家一级建立必要基础结构的国际计划,以保护和保存尚未拥有适当设施或充足资源的国家的活动图象;

  (2)交换有关保护和保存活动图象的方法和技术情报,特别是有关最近研究成果的情报;

  (3)特别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民组织有关领域的国家或国际培训班;

  (4)为使专门用干活动图象存档的编目方法标准化采取联合行动;

  (5)根据有关版权和保护表演或演奏艺术家、唱片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和国家立法的有关规定,核准将活动图象拷贝借给其他官方认可的档案馆专门用于教学、学术活动或研究,但须征得专利持有者和有关档案馆的同意,并不得由此对借出的材料造成任何破坏或损失。

  21.应特别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合作,以保证或促进其活动图象遗产的适当保护和保存。

  22.请会员国合作,以使一切尚未拥有有关该国历史或文化的活动图象预印材料或投影拷贝的国家能够获得这些活动图象。为此目的,请各会员国:

  (1)在储存于官方认可的档案馆中的活动图象与另一国的历史或文化有关的情况下,要为该国官方认可的档案馆获得这些图象的预印材料或一套投影拷贝提供便利;

  (2)鼓励本国内拥有这类活动图象的私人团体或机构自愿向有关国家官方认可的档案馆交存预印材料或一套投影拷贝。

  必要时,根据上面(1)和(2)项提供的材料应由索取机构偿付费用。然而,考虑到所涉及的费用问题,应以特别优惠的条件将会员国作为公共财产拥有的与发展中国家历史和文化有关的活动图象预印材料或投影拷贝提供给这些所在国官方认可的档案馆。对根据此段提供的任何材料,还须尊重其可能存在的一切版权和表演或演奏艺术家、唱片录制者或广播组织的一切权利。

  23.当某国丢失其文化或历史遗产组成部分的活动图象时(不论是什么情况)特别是由于殖民或外国占领造成其丢失时,请会员国根据索取这类图象的要求本着大会第二十届会议通过的决议5/10.L/1,Ⅲ的精神给予合作。以上系1980年10月28日于贝尔格莱德闭幕之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二十一届会议正式通过的建议之作准文本。

  谨此签字,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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