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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江法师:把文物部门管护的寺观归还宗教界

2017-12-25 11:49凤凰佛教5323
  由于“文革”等错误宗教政策,我国大量佛道教寺观被文物、园林、林业等部门接管占用。“文革”后恢复宗教政策,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政府和文物、园林、林业等部门占用的寺观,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还给佛道教界管理使用。但绝大多数寺观至今仍被文物、园林等部门占用,拒不退还佛道教管理使用。近日调研发现,目前所谓的“文物寺观”“园林寺观”“旅游寺观”存在问题不少,极不利于宗教团结和睦,有损国家宗教形象。

  1、文物部门缺乏保护宗教文物场所必要人员,大量寺庙道观或锁门或雇佣当地老人看护,因管理不善,文物丢失毁损严重,违背了文物管护初衷;

  2、一些文物和园林部门将宗教场所出租给假僧人和假道士非法牟利,骗取信众钱物,严重伤害了宗教人士感情、损害了国家宗教形象,一些地方还存在着钱权交易等违法乱纪行为;

  3、一些文物和园林部门借宗教文物场所向国家要修缮经费,但经费很难真正用到文物管护中;

  4、宗教人士为讨回寺庙道观,向上级部门申诉、信访或打官员,对社会和谐稳定一定负面作用;

  赵朴初先生生前多次讲,“寺观是宗教活动场所,这不仅是它的基本属性,也是它的基本职能。”“离开了宗教活动场所这一基本职能,寺观的其他职能就丧失了立足点,就发挥不出它的特殊的社会效益。”寺庙道观的宗教属性大于文物属性,而且就保护寺院道观来说,没有比僧道更在意更费心。因为在佛道教信徒心目中,寺观由他们筹资修建修缮、是他们的家、修行场所,寺观无论是否为文物保护单位,僧道人员像爱护家一样爱护寺观。特别是寺庙道观中的圣物,他们像保护自己的生命一样尽责尽力看护。

  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借全面深化改革机遇,从法律、管理体制方面解决文物宗教场所使用问题,将文物宗教场所归宗教人员使用,发挥寺庙道观特有的社会作用。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全国专题督促国发[1980]188号文件落实,凡是“文革”前有僧道人员居住并过宗教生活的寺观,一律退还给佛道界使用。

  2、属于文保单位的寺庙道观归属僧道使用。寺庙道观文物所有权由文物部门代国家持有,看护、使用由宗教人员承担,文物部门给予必要技术指导。

  3、建议国家修改文物保护法律。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即使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其他财产被认定为文物,其产权归属和宗教场活动场所的使用权不变,由宗教人员使用。

  4、鉴于文物宗教场集文物和宗教于一体、分属宗教部门和文物部门管理,建议将此问题较多的市县宗教部门和文物部门合并,减少两部门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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