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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2017-09-25 09:56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9313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植物等遗体化石或者遗迹化石,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明确职责,切实有效地保护我省重要的古生物化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保护古生物化石的重要意义

  古生物化石是地球演化过程中生命形式的化学演化和生物演化历程的载体,具有稀缺性、唯一性和不可再生性,是人类研究地球演化、环境变迁及灾变事件,探索生命起源及其演化历程的宝贵实物资料。我省古生物化石种类多,分布广,主要有南阳西峡盆地晚白垩纪地层中的恐龙蛋化石、义马市侏罗纪地层中的古植物化石以及汝阳县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等。当前,我省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存在盗挖、走私古生物化石等现象,一些重要的古生物化石及其产地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工作,不仅对加强生物、环境、地质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推动我省旅游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增强保护和管理古生物化石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文物和国土资源部门对古生物化石的管理职能

  根据国家文物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41号)规定,我省古猿、古人类化石及其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由省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我省县级以上文物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以上职能分工,加强沟通,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切实做好古生物化石的调查、规划和保护区建设工作

  各级文物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的调查工作,查明古生物化石的种类、埋藏条件、分布范围等。如果在调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理的古生物化石,应及时主动地函告对方,确保古生物化石按有关规定得到保护。

  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文物管理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对大型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的有关规定,设立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对现有的南阳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当地人民政府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保护区建设工作,切实保护好珍贵的恐龙蛋化石。

  四、严格规范古生物化石发(采)掘与保存管理

  古生物化石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采)掘;一经发现,必须依法制止。科研、教学等单位因科研、教学和科普、展览等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量发(采)掘古生物化石。对发(采)掘古生物化石造成土地和环境破坏的,发(采)掘单位要及时复垦整治和恢复。

  发掘古猿、古人类化石及其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需经省级以上文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掘的化石要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采掘古猿、古人类化石及其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以外的古生物化石的,应编制采掘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在采掘活动结束30日内,采掘单位应将采掘获得的全部古生物化石清单报采掘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发(采)掘单位在经批准的发(采)掘过程中,如果发现属另一主管部门管辖权限范围内的古生物化石时,应立即停止发(采)掘,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相应的主管部门。文物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要派人亲临现场,根据职责提出处理意见,避免古生物化石因发(采)掘而遭到破坏。

  县级以上文物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发(采)掘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不按上述规定进行发(采)掘的,应立即予以制止;对拒不纠正或违法发(采)掘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生产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要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文物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对发(采)掘或查获的重要古生物化石,应当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符合条件的馆藏机构保存。馆藏机构必须具有专门的技术人员以及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设施。

  五、加强古生物化石出境管理

  要加强古生物化石的出境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将古生物化石运送出境。因开展科研、教学、科普、展览等活动,需将古生物化石运送出境的,根据职责分工,必须经省文物管理部门报国家文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出境手续,或者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出境手续。

  六、加大执法和宣传力度

  文物、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盗挖、盗卖、非法走私、故意毁损重要古生物化石等违法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保护古生物化石的重要意义,宣传国家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增强群众自觉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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