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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物保护工程全流程管理指南(试行)》

2025-07-11 08:42名城杭州715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新时代文物保护与利用的需求,进一步加强杭州市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水平,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正)和《浙江省文物保护条例》(2014年修正)《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杭州市实际以及“杭州市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管理系统”,网址详见附录一)使用要求,编制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市域范围内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


  第三条【基本原则】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最低限度干预等原则,保护文物真实性和完整性,全面保存、延续文物的价值,切实消除病害或缓解损伤;遵循科学保护理念,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研究属性】


  文物保护工程是具有研究属性的科学技术活动,应根据文物的价值特征展开相应的研究。研究应贯穿保护工程全过程,包括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与运营管理等各阶段。


  第五条【实施前提】


  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保护修缮计划或专项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体系。文物保护工程原则上应当依据保护修缮计划或专项保护规划实施。


  第六条【全流程监管】


  文物保护工程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遵守文物保护工程法定管理程序,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服务。



  第二章项目类型与实施主体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分类】


  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1)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养护。


  (2)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3)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4)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5)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八条【其他与文物保护利用相关工程】


  其他与文物保护利用相关工程,包括展示利用工程、环境整治工程和文物三防工程等。


  (1)展示利用工程,系指因文物日常使用、展示利用等功能需求开展的技术项目。


  (2)环境整治工程,系指不涉及文物本体,在文物保护范围内所实施的保护文物历史环境的环境整理、治理项目。


  (3)文物三防工程,系指文物安防、消防和防雷工程。


  第九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责任】


  杭州市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杭州市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区县(市)、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监管。


  第十条【业主认定】


  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其他与文物保护利用相关工程的业主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自然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业主,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十一条【工程管理系统】


  业主单位作为申请单位应使用“工程管理系统”报件端,提交文物保护工程的项目储备库、方案审查、工程管理的申请材料;杭州市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区县(市)、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文物行政部门使用“工程管理系统”管理端,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工程级别及资质资格要求】


  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0号),一级、二级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资质、监理资质等级要求如下:



  注:壁画保护涵盖壁画、彩塑保护,古建筑保护涵盖彩画保护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文物局有关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活动。承担一级、二级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级别文物保护工程资质。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应严格落实文物保护责任设计师、文物保护责任工程师和文物保护责任监理师负责制。


  第十三条【流程管理内容设置】


  文物保护工程包括立项与资金申请、勘察设计与审查、施工、监理与验收等环节。


  第三章立项与资金申请


  第十四条【立项审批流程】


  需要申请相应级别补助资金的文物保护工程,应按照以下规定履行立项报批程序: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申请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的,由业主单位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计划书》,经杭州市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转报浙江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直接报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负责报送至国家文物局,报送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1日至7月15日。不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无需编制项目计划书。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立项材料经杭州市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转报浙江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直接报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3)申请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资金的,以各区县(市)、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单位,以杭州市市级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核机关。


  第十五条【立项内容】


  立项申报资料应在充分调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2)拟立项项目的名称、地点、文物保护级别、时代以及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3)工程实施必要性与可行性的技术文件与影像资料;


  (4)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申请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资金的,应填写《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资金的文物保护工程立项表》(详见附录二)。


  第十六条【审批时效】


  文物保护工程自立项批复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逾期未完成技术方案编制和报批的,应按程序重新申报立项,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资金申请】


  文物保护工程各级资金按以下规定申请:


  (1)国家文物保护资金


  资金补助范围包括:①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调查和保护规划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大遗址、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对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以在其项目完成并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评估验收后,申请给予适当补助。②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省级及以下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调查,文物本体维修保护,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整体陈列展示,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具体参照《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9号)执行。


  申报步骤:各区和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资金申请材料经杭州市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转报浙江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直接报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当年资金的,各区和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文物行政部门于1月15日之前向市级文物行政部门递交申请,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文物行政部门于1月底之前报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下一年度资金的,各区和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文物行政部门于8月底之前将向市级文物行政部门递交申请,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文物行政部门于9月10日之前报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2)浙江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资金补助范围包括:①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利用等。包括保护规划编制、保护方案设计、文物技术保护、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环境整治、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大遗址保护管理、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②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重点维修保护项目。仅限列入国家文物局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列入国家文物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五年规划的重点项目,列入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重点项目等。


  专项资金(文物类)实行项目库管理,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其方案事先须通过国家文物局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或必要性审查。分配专项资金时,原则上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


  申报步骤:各区和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资金申请材料经杭州市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转报浙江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直接报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年中,具体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通知为准。


  (3)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资金


  资金补助范围包括:所有文物保护工程类型。重点支持市级所属单位及主城区(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所实施的项目。


  申报步骤:由申请单位在“工程管理系统”报件端进行项目储备库申报,提交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绩效申请表和立项表(附录二),并上传盖章扫描件;经属地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同意后,项目入库;提交工程对应级别文物行政部门批复通过的勘察设计方案,由杭州市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最终下达资金。申请单位应在上一年度6月底之前完成资金申请,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在上一年度9月底前完成项目的审核入库,12月底前编制年度预算。


  不申请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资金的,无需在“工程管理系统”报件端进行项目储备库申报,可直接使用方案审查入口进行材料递交和审核。



  第四章勘察设计与审查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内容】


  勘察设计包括现状勘察、方案设计与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2013)。


  (1)现状勘察主要包括:对文物的形制结构及其演变、历次修缮情况、环境影响、保存状态和损伤病害进行测绘、探查、检测、调查研究,并提出勘察结论等。


  (2)方案设计依据现状勘察编制,应达到下列要求:说明保护的必要性;保证技术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确定工程项目、工程规模,工程量和工程造价估算;指导施工图设计。


  (3)施工图设计应达到下列要求:控制工程规模、工程部位和工程范围;指导施工,明确对病害的具体技术处理措施;指导编制工程招投标文件和工程预算,指导核算各项经济指标;指导编制设备材料采购、基本构件制作及施工组织方案。


  第十九条【行政许可事项与文物保护工程类别】


  使用“工程管理系统”时,文物保护工程类别、其他与文物保护利用相关工程类别与行政许可事项的工程类别,按照下表对应进行申报。


  行政许可事项和文物保护工程、其他与文物保护利用相关工程类别对应表: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迁移异地保护的,依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


  第二十条【方案审查流程】


  使用“工程管理系统”进行方案申报和审查时,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申请单位登录“工程管理系统”,在工程方案申报入口填写方案申请并上传设计/技术方案和申请表(盖章扫描件PDF格式),提交方案申请。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工程、须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的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其他与文物保护利用相关工程,经区县(市)、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文物行政部门初审通过后,由杭州市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转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并上传审查结果。审查不通过的,申请单位按意见修改后重新申报;审查通过但需调整的,申请单位按意见修改后由杭州市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3)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工程,省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工程,须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的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其他与文物保护利用相关工程,经区县(市)、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文物行政部门初审通过后,由杭州市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4)杭州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保养维护工程备案,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含文物保护点)修缮许可,已批准的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方案重要内容变更审批,均由区县(市)、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5)施工图审查按照方案审查意见进行报批审查。国家文物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认为重要和复杂的项目,施工图须经原方案审批机关审查;其他项目的施工图须经原方案审批机关的下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章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组织管理】


  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重要的保养维护工程、展示利用工程、环境整治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前述工程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四方责任】


  文物保护工程、其他与文物保护利用相关工程,由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负责实施。


  (1)业主单位要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关系,落实各方职责。


  (2)监理单位要委派监理师驻场监督,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贯彻独立公正原则,协调业主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3)勘察设计单位要全程参与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负责人在现场复核、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分部及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等重要节点到场。


  (4)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施工过程中,要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程序规范化。施工组织机构健全,确保各阶段均有项目负责人到场。


  第二十三条【现场复核】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对照设计文件进行现场复核,并由监理单位旁站监督。


  (1)设计文件确认


  施工单位应确认设计文件内容与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复意见是否一致,勘察设计单位盖章是否齐全,并能够满足项目施工要求。


  (2)原形制、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复核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现场复核文物的原形制、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


  (3)病害和残损复核对照设计说明及现状图纸中文物的病害、残损情况,核对残损病害部位、病害类型、残损程度、受损数量等。


  (4)修缮做法和工程量复核对照设计说明及设计图纸,核对修缮做法、工程量,确认设计文件的可行性。


  (5)复核情况记录


  根据现场复核结果,施工单位应填写《文物保护工程现场复核记录表》(详见附录三),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作为图纸会审的技术资料依据。


  第二十四条【图纸会审】


  现场复核完成后,业主单位应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代为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会审设计文件,由施工单位按专业分类整理问题,汇总后形成《文物保护工程图纸会审记录表》(详见附录四),并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签字确认后交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五条【设计交底】


  图纸会审完成后,业主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设计交底,并在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比对、确认。由杭州市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区县(市)、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文物行政部门按职责进行监管。设计交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勘察设计单位向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说明项目施工的范围与概况;文物价值特点、保存现状、保护内容;保护设计目标、设计原则、做法说明、材料要求、操作流程、工艺要求;施工的重点难点、样板种类等内容。


  (2)勘察设计单位解答《文物保护工程图纸会审记录表》中所涉及的问题。


  (3)施工单位应按专业汇总、整理设计交底内容,填写《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交底记录表》(详见附录五),经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业主单位签字确认有效。如需勘察设计单位补充相关图纸,应在表中予以明确。


  (4)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交底情况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交底记录表》修改、补充完善设计文件。


  第二十六条【开工登记】


  申请单位应在“工程管理系统”中进行开工登记,提交的开工登记信息包括工程招标情况、勘察设计单位信息、施工单位信息、监理单位等信息。未完成开工登记的不得开工。


  第二十七条【施工组织】


  文物保护工程、其他与文物保护利用相关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应遵循文物保护原则,严格按照经审批通过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图文件和批复意见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组建项目部,项目部应当配备与文物保护级别、项目施工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经过专业培训的施工管理人员,主要包括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资料员、造价员等。


  (2)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勘察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文件,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4)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前、中、后的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整理有关文物资料。


  (5)进行质量自检,必须与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工程隐蔽部分并做好记录。


  (6)提交竣工资料。


  (7)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除保养维护和抢险工程外,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八条【施工监理】


  监理单位参与文物保护工程、其他与文物保护利用相关工程的现场复核、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竣工验收,并负责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批准、现场布置的验收、施工上岗培训的核实、施工材料和机具的确认、专业分包的审查、施工进场报验、样板报验、工程质量验收、进度和造价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突发处置】


  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他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应立即停止施工,记录并保护现场,向市级和各区县(市)、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文物行政部门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三十条【工程变更】


  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勘察设计文件,由业主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向市级和各区县(市)、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设计文件中的重要内容,应向市级和各区县(市)、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工程变更资料需上传到“工程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工程检查】


  文物保护工程的检查,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县(市)、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文物行政部门对准予开工的项目进行工程检查,加强项目过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每个工程至少检查两次,并督促业主单位上传施工资料至“工程管理系统”。市级文物行政部门采用定期检查或抽查等形式,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属地文物行政部门制订检查方案作为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检查依据,并作为附件归档至工程资料中。工程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和效果、工地安全、工程进度、工程归档文件等。施工过程中,业主单位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规模大小,配合工程检查节点,将施工资料上传至“工程管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


  工程完工经四方自验合格后,由业主单位向区县(市)、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文物行政部门申请进行竣工验收,依据“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原则,不同级别的文物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竣工验收: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迁移工程,经国家文物局及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的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其他与文物保护利用相关工程,由区县(市)、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文物行政部门发起初步验收申请,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初验,并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具体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文物保函〔2016〕343号)执行。


  (2)经杭州市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养维护工程、省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其他与文物保护利用相关工程,由区县(市)、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初验,通过后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终验。


  (3)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工程,市保点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其他与文物保护利用相关工程,由区县(市)、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终验。


  第三十三条【竣工验收资料】


  竣工验收时,区县(市)、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文物行政部门和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应从各自职责梳理、分析、总结工程情况,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文物行政部门提供检查情况资料,业主单位提供工程竣工总结,施工单位提供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报告,具体参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附录六)。在竣工验收前,竣工验收资料应上传至“工程管理系统”。


  第三十四条【竣工验收指标及评定标准】


  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具体参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指标及评定标准》(附录七)。


  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报告】


  根据现场查验、情况汇报及专家意见,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由工程基本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及结论、工程竣工验收总结及建议三部分内容构成。


  第三十六条【验收整改】


  工程验收合格的,针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区县(市)、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文物行政部门督促业主单位按照验收意见及时整改后复验;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完成后重新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第三十七条【工程跟踪】


  竣工验收通过后,业主单位应做好日常管理和保养工作,持续跟踪工程效果。杭州市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督促和指导各区县(市)、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日常监管。


  第三十八条【工程决算】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半年内完成工程决算,竣工验收通过后一年内完成财务决算。业主单位应将实际工程总费用和工程决算书等相关文件上传至“工程管理系统”。


  第三十九条【报告编写】


  鼓励重要的文物保护工程、其他与文物保护利用相关工程,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发表工程报告,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相关经费在申报立项阶段纳入文物保护工程资金预算。


  第四十条【资料归档】


  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区县(市)、良渚遗址管理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文物行政部门,应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验收通过后两个月内,业主单位应在“工程管理系统”中,对立项、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进行归档整理。


  第四十一条【工程评价】


  完成财务决算的工程,杭州市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将视情况对工程进行评价。评价优秀的项目,可予以表彰,并择优推荐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工程评奖;评价不合格的项目,予以通报。评价结果与项目相关单位的资质年检挂钩。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保护工程,参照本指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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