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社会至汉代是中国古建筑体系的形成时期。在原始社会早期,原始人群曾利用天然崖洞作为居住处所,或构木为巢。到了原始社会晚期,在北方,我们的祖先在利用黄土层为壁体的土穴上,用木架和草泥建造简单的穴居或浅穴居,以后逐步发展到地面上。南方出现了干栏式木构建筑。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在商代,已经有了较成熟的夯土技术,建造了规模相当大的宫室和陵墓。西周及春秋时期,统治阶级营造很多以宫市为中心的城市。原来简单的木构架,经商周以来的不断改进,已成为中国建筑的主要结构方式。瓦的出现与使用,解决了屋顶防水问题,是中国古建筑的一个重要进步。战国时期,城市规模比以前扩大,高台建筑更为发达,并出现了砖和彩画。秦汉时期,木构架结构技术已日渐完善,其主要结构方法抬梁式和穿斗式已发展成熟,高台建筑仍然盛行,多层建筑逐步增加。石料的使用逐步增多,东汉时出现了全部石造的建筑物,如石祠、石阈和石墓。秦汉时期还修建了空前规模的宫殿、陵墓、万里长城、驰道和水利工程。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建筑体系的发展时期。在建筑材料方面,砖瓦的产量和质量有所提高,金属材料被用作装饰。在技术方面,大量木塔的建造,显示了木结构技术的提高;砖结构被大规模地应用到地面建筑,河南登封嵩岳寺塔的建造标志着石结构技术的巨大进步;石工的雕凿技术也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大量兴建佛教建筑,出现了许多寺、塔、石窟和精美的雕塑与壁画。
隋唐时期是中国古建筑体系的成熟时期。隋朝建造了规划严整的大兴城,开凿了南北大运河,修建了世界上最早的敞肩券大石桥——安济桥。唐朝的城市布局和建筑风格规模宏大,气魄雄浑。其长安城在隋大兴城的基础上继续经营,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城市。在建筑材料方面,砖的应用逐步增多,砖墓、砖塔的数量增加;琉璃的烧制比南北朝进步,使用范围也更为广泛。在建筑技术方面,也取得很大进展,木构架的作法已经相当正确地运用了材料性能,出现了以“材”为木构架设计的标准,从而使构件的比例形式逐步趋向定型化,并出现了专门掌握绳墨绘制图样和施工的都料匠。建筑与雕刻装饰进一步融化、提高,创造出了统一和谐的风格。唐朝的住宅,根据主人不同的等级,其门厅的大小、间数、架数以及装饰、色彩等都有严格的规定,体现了中国封建社会严格的等级制度。这一时期遗存下来的殿堂、陵墓、石窟、塔、桥及城市宫殿的遗址,无论布局或造型都具有较高的艺术和技术水平,雕塑和壁画尤为精美,是中国封建社会前期建筑的高峰。我国现存最早的木结构建筑的实物仅有唐代的五台山南禅寺和佛光寺部分建筑。其建筑特点是,单体建筑的屋顶坡度平缓,出檐深远,斗拱比例较大,柱子较粗壮,多用板门和直柩窗,风格庄重朴实。
宋朝是中国古建筑体系的大转变时期。宋朝建筑的规模一般比唐朝小,但比唐朝建筑更为秀丽、绚烂而富于变化,出现了各种复杂形式的殿阁楼台。建筑装饰绚丽而多彩。流行仿木构建筑形式的砖石塔和墓葬,创造了很多华丽精美的作品。建筑构件的标准化在唐代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各工种的操作方法和工料的估算都有了较严格的规定,并且出现了总结这些经验的建筑文献《营造法式》。《营造法式》是北宋政府为了管理宫室、坛庙、官署、府第等建筑工程,于北宋崇宁二年(1103年)颁行的,是各种建筑的设计、结构、用料和施工的“规范”。现存宋代的建筑有山西太原晋调圣母殿、福建泉州清净寺、河北正定隆兴寺和浙江宁波保国寺等。其建筑特征是,屋顶的坡度增大,出檐不如前代深远,重要建筑门窗多采用菱花隔扇,建筑风格渐趋柔和。
元朝是中国古建筑体系的又一发展时期。元大都按照汉族传统都城的布局建造,是自唐长安城以来又一个规模巨大、规划完整的都城。元代城市进一步发展了各行各业的作坊、店铺和戏台、酒楼等娱乐性建筑。从西藏到大都建造了很多藏传佛教寺院和塔,大都、新疆、云南及东南地区的一些城市陆续兴建伊斯兰教礼拜寺。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的建筑艺术逐步影响到全国各地。中亚各族的工匠也为工艺美术带来了许多外来因素,使汉族工匠在宋、金传统上创造的宫殿、寺、塔和雕塑等表现出若干新的趋势。现存元代的建筑有山西芮城永乐宫、洪洞广胜寺等。使用辽代所创的“减柱法”已成为大小建筑的共同特点,梁架结构又有了新的创造,许多大构件多用自然弯材稍加砍削而成,形成当时建筑结构的主要特征。
明清时期是中国古建筑体系的最后一个高峰时期。明朝由于制砖手工业的发展,砖的生产大量增长,明代大部分城墙和一部分规模巨大的长城都用砖包砌,地方建筑也大量使用砖瓦。琉璃瓦的生产,无论数量或质量都超过过去任何朝代。官式建筑已经高度标准化、定型化。清朝于1723年颁布了《工部工程做法则例》,统一了官式建筑的模数和用料标准,简化了构造方法。民间建筑的类型与数量增多,质量也有所提高。各民族的建筑也有了发展,地方特色更加显著。皇家和私人的园林在传统基础上有了很大的发展,在明未出现了一部总结造园经验的著作——《园冶》,并留下了许多优秀作品。北京明清故宫和沈阳故宫是明清宫殿建筑群的实例,与前代相比变化较大:明清建筑出檐较浅,斗拱比例缩小,“减柱法”除小型建筑外重要建筑中已不采用。